財政部、國稅總局發布通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或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免征契稅。
而之前的規定(財稅[2011]82號,發布于2011年8月31日)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增加的部分在于“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另一方所有”以及“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這兩種情況也免征契稅。
早在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因涉及夫妻財產分割,不少地方稅務部門據此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結婚后若在房產證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就須繳納契稅,這一“加名稅”遭到輿論的強烈質疑。民意壓力下,財政部、國稅總局一周之后發布通告,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才最終平息風波。
目前只有一種情況需要征收契稅: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離婚后,更名給另外一方,可根據夫妻雙方采取的贈與或者買賣的過戶形式相應地征收契稅和其它相關稅款。
通知全文:
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 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