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房時,務必要對定金和訂金的概念進行了解,買受方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要分清自己交納的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數。
◎定金的概念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并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們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訂金的概念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并不明確。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規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并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被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么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
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這與定金合同有著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法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法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不適用這樣的法則,只會存在返還或沖抵價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