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都是來年經濟工作的指南。與2016年、2017年不同,今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2019年重點工作的部署,房地產和住房部分沒有單列一條,而是放在第七條“加強保障和改善民生”這個部分。
我個人的理解是,房地產問題,尤其是住房問題,中央是將其視為民生問題的一部分,與“房住不炒”的原則相一致。我們再不能將房地產作為拉動投資、促進消費的重要工具來看,從而,那些總是動不動就期待以房地產來救市的專家們要失望了。
在研讀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公報時,有人說,關于房地產,沒有提到“調控”,然后與菏澤調整限售政策聯系起來,解讀為房地產調控要放松了。這當然是誤讀或曲解。
緊接著在12月24日召開的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提出,要繼續保持調控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加強房地產市場供需雙向調節,改善住房供應結構,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堅決遏制投機炒房,強化輿論引導和預期管理,確保市場穩定。
關于明年房地產工作,一定要完整地研讀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這幾句話:要構建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長效機制,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分類指導,夯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完善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
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表明中央對房地產尤其是住房的定位一以貫之,如前所述,回歸本義,它是民生問題的一部分。
既然要堅持房住不炒的定位,那么,短期內以限購限貸為標志的限制性調控措施就不會輕易退出。這就是住建部提出的,“繼續保持調控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有些專家一再嚷嚷說,行政性限制措施要退出,但過去多年投機投資色彩嚴重的房地產市場,如果放任市場自行調節,它的畸形一面就會繼續放大,資產泡沫累積金融風險,從而對經濟運行形成更大干擾。
但這并不意味著各地的調控措施不存在微幅調整的空間。中央強調“因城施策、分類指導”,就是將調控的權力下放到城市一級政府,但主管部門保留指導和監督的權力。
此輪所謂“史上最嚴”的樓市調控,已持續兩年。客觀上,部分城市尤其是三四線城市,需要根據當地的市場情況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研判,該微調的微調,目的仍然是讓調控更加精準、有效。在我個人看來,無論是菏澤取消限售還是衡陽本擬取消限價,都是城市政府因應當前市場實際情況所作的微調,不值得大驚小怪。
不排除后續還會有一些城市對調控政策措施進行微調。但請注意,權力同時伴隨著責任。如果哪個城市敢全面放松調控,導致當地房地產市場大起大落,比如,房價大幅反彈,也可能被上級部門問責。這也是中央提出“夯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的應有之義。
因此,無論是三四線城市還是一二線城市,若無充分把握,沒有哪個城市敢全面放松房地產調控。那么,城市政府在發展和管理房地產市場方面,有哪些重點工作?
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講了,完善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這句話,呼應了十九大報告提出的要求: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我個人的理解是,各地政府要一手抓市場,一手抓保障。房價上漲壓力比較大的城市,要加快住宅用地供應;并非所有人都買得起市場化商品房,所以還要提供更多的共有產權房、租賃住房。尤其是,按照住建部的要求,補齊租賃住房的短板。
關于增加租賃住房供應,去年8月,全國13個城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已經推開,但進展未如公眾預期。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正在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這為全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個人建議這方面的工作可以也應該加快。
回應文章的標題,也是很多地產界朋友關注的問題:房地產調控何時可以退出?一句話,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長效機制建立之后。什么樣的長效機制,專家們此前討論很多,我個人的理解是,包括三方面:土地制度;房地產稅收制度;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如你所知,這幾個方面因為涉及多個市場主體復雜而多元的重大利益,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大方向是明確的,幾不可逆。
可以展望,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長效機制建立后,投資投機需求知難而退,合理自住需求有支撐,租賃需求有保障,房價基本穩定,各地就不需要時刻緊張盯著樓市動態,調控二字也就可以從房地產文件里移走了。那個時候,房地產與土地財政、與GDP也可以真正脫鉤了;你也將不再熱切地打聽,可不可以買房(投資),哪里最值得買。是的,放下執念,常常需要外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