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物權編草案根據現行物權法第149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作出一個原則性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說明時,解釋了作出上述原則性規定的原因: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根據黨中央的有關工作安排,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后,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議案。
對此,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說,“我們不能從物權法的規定往后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住宅70年到期自動順延,這是我2006年提的方案,物權法149條采納了。至少我們目前應該認識到這個條文不能往后退,再增加一些內容就麻煩了。2016年,當時溫州想再收一次出讓費,老百姓意見非常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就是無條件的,還要收費老百姓不滿意。實際上我們國家土地所有權不是封建國家或者私有制國家所有權,是社會主義所有權,歸根到底是人民的權利,現在收了一次錢,再收幾次錢從社會主義法律思想上說不過去,所以我不同意這個(草案規定)”。
孫憲忠強調,草案“關于收費問題有待國務院另行規定,關于是否減免再做規定。”本來物權法149條是沒有這句話的,現在加上這句話問題就來了,認為收費是應該的,至于怎么收、如何減免由國務院規定。大家想想是不是有這種邏輯上的后果,所以我建議這句話萬萬要不得。
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也表示,“住宅權70年自動到期的問題,這是繞不開的,現在的立法還是有繞著困難走的味道,在立法討論過程中,這個問題是繞不開的,老百姓始終會問”。
他認為,“現在出現的問題是,有的地方之前批出去的土地,使用權就是二、三十年,有的人的住宅早已經到期,這個問題在廣東、浙江已經是個問題,到現在沒有一個解決方案。立法上不能總是說國務院在研究,如果有方案就立法。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國務院當然要研究,現在續期的費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來減免,按照這個考慮,把立法的很多工作推給了國務院,這不是一個好方案。按這個方案最后會發現困難還在那里,而且立法沒有往前推進,沒有進展。所以建議類似這樣的問題慎重研究,而且要有表態”。
他建議,“比如可以考慮直接規定‘70年到期以后,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自動續期的費用予以減免’。有人會說,怎么能都減免。但如果依法予以減免,那老百姓是有定心丸。有的不符合減免條件的不減免,有的70年到期后自動續期所有費用都免掉,這也是有可能的。現在追求穩妥、原地打轉轉的方案,有些難題是繞不過去的”。
委員歐陽昌瓊也提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至少在編纂民法典的時候提出一個帶有指向性、原則性的意見。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期滿以后如何自動續期,應該有一個基本遵循和上位法依據,而不是反過來,等住建部門提出意見,國務院作出決定以后再來修改民法典里面關于住宅用地的條款。比如,自動延期的提法,比物權法更進了一步,但自動延期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也就是收不收錢,如果收錢,收的錢叫費叫稅還是叫租,至少有一個原則性、指向性的規定”。
周敏委員說, 第二個就是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的問題,講到根據黨中央批準的有關工作安排,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后,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提出有關方案和修法議案。草案第152條第1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建議把“行政法規”刪除。
主要理由有兩個:一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繳費的事情,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是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的利益重大、影響面也很廣,建議由“法律規定”,不要再由“行政法規規定”。二是說明中講到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當中的一個或者是這兩部法來規定續期的問題,并未說由國務院作出行政法規規定,所以建議這里不要規定“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