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1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于“化解房地產庫存”提出多項積極舉措,舉措之一是“要取消過時的限制性措施”,這一表述引發輿論關注。
在不少人看來,所謂“過時的限制性措施”是指限購。目前,除三亞和北上廣深之外的城市都已經取消限購,鑒于這五個城市暫時沒有可能取消限購,所以“要取消過時的限制性措施”似乎沒有實際意義。其實,這一表述仍有深意。
我國房地產市場限制性措施,除限購之外還有不少,比如限貸和限售(針對高價樓盤)。另外,過去還出現過限價、限簽等現象;個人出售自有住房時,對個人所得稅方面也有限制。
以上限制性措施,究竟哪些過時需要取消,哪些仍需要保留,需要逐一甄別。所以,下一步很可能圍繞“要取消過時的限制性措施”出臺專門規定。此舉目的在于取消一切限制房地產銷售的措施,給“化解房地產庫存”創造有利的條件和環境。
其實,這一表述還有另一層深意,即還權于市場。眾所周知,各種限制性措施都是行政之手在干預樓市。一旦取消過時的限制性措施,無疑會激發市場活力,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更多作用。
有的限制性措施如限購,存在于某些特殊時段有其必要性,有的限制性措施如限貸也可能長期存在。不過,某些臨時限制性措施長期化有可能會扭曲樓市。因此,“要取消過時的限制性措施”很可能是徹底取消,如此,樓市將會回歸市場調控。
但一些人也會有一種擔憂,一旦樓市回暖,又該拿什么來抑制房價?雖然完善房地產稅制可以取代限購,但房地產稅法何時出臺仍是未知數。而且,其他過時的限制性措施被取消之后,是否有可能再次恢復?
也就是說,很有必要取消過時的限制性措施,給化解房地產庫存掃清障礙,也讓行政調控逐漸走向市場調控,但也有必要對未來樓市進行周密制度設計,讓中國樓市從行政治理回歸制度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