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起草了《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細則中最大的亮點是對即將推出的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的辦理細則進行了規定,此外,對于不正當手段套取公積金者也將加重罰則。
10月起省城的公積金將可按月提取 公積金可按月委托提取沖抵房貸
據了解,從去年7月開始,濟南推行公積金按年度沖還貸業務,繳存職工可申請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沖抵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過,對一些市民來說,按年度進行沖還貸的周期還是有點長,因此按月委托還款提取業務的推出,將進一步減輕貸款人的還款壓力,受到不少職工的期待。
在此次公布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記者注意到,對即將推出的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的辦理細則進行了規定。按月委托提取業務,是指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委托公積金中心按約定的額度逐月將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活期儲蓄賬戶。在公積金中心本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在公積金中心本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可根據辦理條件申請。按月委托提取業務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日轉賬,每月轉賬總額度不超過本細則實施起該筆貸款已正常償還的總額度,提取額度到百元。也就是說,推行后職工可選擇公積金沖還貸和按月委托提取業務兩種方式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只要職工的公積金余額充足,二者并不沖突,不過已經辦理了按年提取業務的,則不能申請按月提取。
調離本市在新工作地設賬戶的直接轉賬
根據《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調整后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有13種情形,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支付房租的;支付住宅維修資金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支付物業費的;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出國定居的;正式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據了解,在能夠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情形中,新修訂的細則對于“調離本市在新工作地設賬戶”的職工公積金進行調整,由提取變為轉賬至新設賬戶。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要求,異地新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原則上采取轉賬方式,不能轉賬的,也可以電匯或者信匯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因此,按該要求濟南公積金中心擬取消“調離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提取政策,職工在異地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其個人賬戶公積金應轉賬至職工個人的異地公積金賬戶。
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者 暫停資格延長至5年
除了對公積金提取業務進行調整外,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對不正當手段套取公積金者將加重罰則。細則中提出,以偽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暫停其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并作為失信信息記入信用信息系統中,在今后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面將受到一定限制,已套取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回資金,拒不退回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注意到,以偽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原來的“暫停其3年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變更為“暫停其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
據介紹,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支持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起草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1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inangj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