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20年期間屆滿有償續租的做法引起了全國關注。《物權法》中有關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的說法“是否有償”又引起各方爭議。
翻閱目前國內多地土地出讓文件發現,各個地方政府對于土地出讓期限到期后有具體說法。其中非住宅用地明確規定了續期時需要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非住宅明確規定需付費續期
在住建部網站上找到的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中發現,第五章中有四條內容對于期限屆滿之后如何處理給出相關界定,包括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這意味著所有土地到期后都將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住建部官網顯示,這一示范文本的上傳日期為2006年11月23日,官網上并沒有相關更新文件,而《物權法》的頒布時間為2007年。
澎湃新聞隨后翻閱了上海、廣州等地的土地出讓合同,里面除了住建部網站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里的相關規定,加入了《物權法》所規定的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的條款。
不過,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盡管加入了自動續期條款,但對是否收費并未有詳細解釋。而對于需申請的非住宅類土地,則明確了需要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來源廣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住宅自動續期是否無償?
2007年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第二款為: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斌輝表示,對于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后我們的住房何去何從的主要矛盾源頭在于我們的土地是歸國家所有。在市場經濟的情況下,國家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切割出來,比如供房地產商開發等,以此來收取土地出讓金。而使用權只是所有權的一個方面。而這衍生出來的問題就是,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如何處理。
《物權法》中,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并沒有規定任何條件。對于這一點,業內學者也有不同的爭議:一是認為沒有規定自動續期的條件,就意味著應該是無條件的;二是認為,自動續期并非無條件,《物權法》沒有細化是當時埋下的伏筆,需要更進一步的法律來明確。
李斌輝稱,當時在《物權法》立法過程中,有很多聲音提出在使用權期間屆滿后,應規定續期相關的條件,但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慮并沒有在《物權法》中細化。但可以肯定的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是肯定的,并不需要業主申請后續期,但是否有償續期目前法律還沒有給出規定,需要等待相關法律來規定。
專家建議基本住房免收續期費用
北京市法學會不動產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央財經大學不動產法研究所所長尹飛表示,對于土地使用權期限滿后如何操作還需要中央的頂層設計,需要法律層面的規范。“個人認為,補交土地出讓金也不是一個好方法,可以改收房產稅。因為土地出讓金和房產稅之間的關系本來就存在爭議,對于現在擁有的房產征收房產稅顯然也不太合理,因此可以考慮將土地使用權期滿后的房子征收。”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社科院教授張泓銘的觀點是,在滿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情況下,基本住房的土地不應該收取土地出讓金,可以設置一個免費的基數,對超過部分征收,可以是一次性征收也可以是年租制,“我的主張是提倡年租制”。在《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需要相關部門重新細化。
“如果相關部門愿意放棄掉一部分利益,其實完全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永久化。”李斌輝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