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星漢置業有限公司與星漢城市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關于地下車庫爭議的案件被多家媒體轉載,網上聲稱“法院判地下車庫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收錢賣車位該退款”,據了解,鼓樓區法院發出聲明,強調“部分微信公眾號提到的判決內容是并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該案應以最終生效判決為準”。雖然案件被誤傳,但也給本就飽受爭議的車位之爭添了一把火。
小區車位到底該歸誰?到底該售還是該租?隨著城市人口密度的增加和私家車保有量的上升,車位越來越成為業主關注的大事。
起初大部分業主都認為開發商對于小區車位有絕對的處置權,其實不然。部分小區的隔空層以及地下車庫產權在規劃時,有可能屬于業主共有產權,不過業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開發商通過補繳出讓金等手段取得產權,從而導致后續業主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于開發商已經把建設車庫的成本轉嫁到房價上,所以表面上看車庫由開發商投資,應該由開發商受益,但是如果細算成本賬,部分小區的車庫其實是用業主的購房款來投資,應該由業主受益。在目前業主處于弱勢的情況下,行政主管部門應該主動作為,介入這類停車難的小區,厘清當中的產權問題,令矛盾今后更容易得到化解。如果實際上發現車庫的產權屬于業主,那么不但有開發商是否有權賣車位的問題,就連出租車位的租金收入也應該歸業主
為了保障業主享有的權利,廣州在2008年出臺了《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數量少于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屋套數的,房屋購買人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相應購買或租用一個車位。
而在2014年,原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就對外發布了《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的修訂稿,并征求社會意見。根據這一修訂稿,廣州擬規定小區車位應該限定優先滿足業主,更重要的是,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應預留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數量的20%比例的車位用于出租。
不過目前,這一規定住宅小區要預留20%車位用于出租的政策尚未最后正式出臺。有業內人士就呼吁,盡快出臺這一政策,對目前出現的租售新模式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