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財政部、發改委及住建部聯合發出《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另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
《通知》允許各地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并要求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通知》還要求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同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