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1日,王某(甲方)與牛某(乙方)在濟南一家房產經紀公司(丙方)的居間下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協議約定:甲乙雙方于2013年6月15日前辦理資金托管與過戶手續,否則視為違約。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者拒絕履行合同,均有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確定的房屋成交價格的3%作為違約金。當日,三方在協議上簽字蓋章,王某支付牛某定金20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項。2013年7月,牛某函告王某,因其拒不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
2013年9月,牛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支付違約金32000元。王某辯稱其從未表示過不想買該房,協議中并沒有明確約定購房款的付款期限,且在網簽合同之前,牛某無權要求其支付任何款項。
本案的焦點為是否網簽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有無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不違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已經成立并生效。網簽是房地產主管部門因市場管理需要而規定的公示程序,是否網簽不影響雙方簽訂的合同的效力。
所謂網簽,就是房屋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并在網上予以公布,用戶可以根據網簽號對合同進行查詢。網簽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賣”的情況發生。
根據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網簽是辦理房屋過戶的前提條件,但是網簽與否并不會對房屋買賣雙方已經簽訂的買賣合同效力產生影響。但是,如果已經簽訂網簽合同,而網簽合同的約定與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約定不一致,一般以對外公示的網簽合同為準。
由于房屋價值大,關系民生,買賣雙方應當對房屋交易流程提前進行了解,并且認真審查房屋情況,對各個環節所需要的材料及時間有合理預期,避免因為材料不完備或者時間不充分,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而導致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