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權益保障條例》開始實施。30日晚,濟寧代表團溫永明等10人提出的關于修改《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議案定為大會議案。議案提出,老年人有自主選擇養老方式的權利。
代表們提出的《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改意見)》(下簡稱《條例(修改意見)》)里提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設立老年事業專項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個人、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友好團體和人士捐贈、資助老年事業,興建老年福利設施。老年福利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享有國有劃撥土地或租賃集體所有土地,建設配套費用,經政府批準可給予減免。
《條例(修改意見)》提到,老年人有自主選擇養老方式的權利,老年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老年人與贍養人可以簽訂《家庭贍養協議書》。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監督贍養協議的履行。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興辦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老人。鼓勵村、集體組織和個人興辦敬老院供養五保老人。
代表們還提到,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和租賃關系。未經老年人同意,房管部門不得將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住房辦理變更產權和租賃手續。老年公寓、康復醫療機構和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老年福利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居民區公共配套設施同步建設。城市小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小城鎮建設應當把老年人活動場所按一定比例納入規劃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