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反映,去年在營市街街道辦的指導下,小區700余戶投票選舉了業委會,選舉結果報了街道辦,不料8月底,當著小區物業的面兒,街道辦工作人員說業委會不合法,因為13個業委會成員中有7個房產證上不是他們的名字,而是他們配偶的名字。街道辦認為,房產證上有名字才能說明他們是業主。
但在馬先生等看來,業主應該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雖然房產證上寫的是配偶的名字,但是我們是合法的夫妻,房子是共同財產,所以我們也是業主。”而街道辦發布的不予確認公告中引用了《濟南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其中有“本規則所稱的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說名字寫在房產證或者售房合同上的人才被認定為“業主”。
“我們覺得,根據《物業法》和《婚姻法》,我們也是業主”,馬先生說,盡管很納悶,被選舉出來的業委會成員還是紛紛在房產證上加了名。但讓馬先生沒想到的是,街道辦讓他們重新按照程序舉行業委會選舉。
“我們在這里買的房子啊,怎么就不能參與業委會選舉了?”馬先生說,希望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們,能參詳一下小區的這個事,到底哪里出了問題?
記者昨天也咨詢了山東科創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強。他告訴記者,對業主的認可,并不是“房產證上有沒有名字”。“雖然房產證上未予體現,但只要是婚后所得就屬于共同財產,也是業主。房產證上加不加名字沒有本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