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試點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應充分認識保障性租賃住房發行基礎設施REITs的重要意義。
此外,上述有關部門需深入落實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要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行基礎設施REITs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當為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的獨立法人主體,不得開展商品住宅和商業地產開發業務。
項目應當權屬清晰、運營模式成熟、具有可持續的市場化收益,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嚴禁以租賃住房等名義,為非租賃住房等房地產開發項目變相融資,或變相規避房地產調控要求。
《通知》要求,嚴格規范回收資金用途,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發行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設施REITs的凈回收資金,應當優先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如確無可投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也可用于其他基礎設施補短板重點領域項目建設。
鼓勵將凈回收資金用于投向明確、條件成熟、短期內能夠形成有效投資的新建項目,促進形成投資良性循環。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在項目申報發行基礎設施REITs時,應當對回收資金用途作出承諾,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通知》明確,進一步壓實參與方監督職責發行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設施REITs的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當每季度向有關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省級發展改革委報告回收資金使用情況。
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回收資金,并承諾監督發起人(原始權益人)遵照規定使用回收資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完善相關業務制度,并將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回收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按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向社會公開。滬深證券交易所要制定有關業務監管細則,確保上述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