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于銀行保險機構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到,嚴厲打擊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騙取銀行保險機構優惠政策行為。
《指導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持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放的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計算“房地產貸款占比”指標時,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開發貸款”“保障性租賃住房經營貸款”“保障性租賃住房購買貸款”從“房地產貸款余額”中予以扣除。
《指導意見》要求,應發揮各類機構優勢,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國家開發銀行要立足自身職能定位,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中長期信貸支持。商業銀行要優化整合金融資源,積極對接保障性租賃住房開發建設、購買、裝修改造、運營管理、交易結算等服務需求,提供專業化、多元化金融服務。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充分發揮與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合作社有良好合作歷史的優勢,優先支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指導意見》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根據自持類和非自有產權類保障性租賃住房特點,分別提供與需求相契合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特點的擔保方式。比如,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特點,穩妥有序開展應收租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質押貸款業務,增強貸款保障能力。
針對各地不同特點,《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應盡快出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體辦法,明確本地區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同時,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嚴厲打擊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騙取銀行保險機構優惠政策行為。
《指導意見》強調,銀行保險機構要遵循審慎穩健和安全性原則,對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方可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不得介入已被有關部門列入違建或安全隱患管控的項目,不得向違規采取“高收低租”“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模式快速擴張的企業提供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