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三部門發布了《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出臺了完善住房租賃的有關稅收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根據《公告》,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分別比照適用上述規定。
《公告》中,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是指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內下調標準。
此外,納稅人享受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