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草案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要點1
首提對被征收人“獎勵”
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眾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條例草案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在征收范圍上,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要點2
征收前進行“維穩”評估
在征收程序上,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政府是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此外,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征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要點3
條例草案需進一步修改
會議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會議要求,條例公布施行后,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會議提出,考慮到集體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盡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據新華社電
修法進程
條例草案已比較成熟
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起草的。
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審議這個條例草案時提出,經過修改后要公開征求群眾意見。2010年,草案先后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37898條;起草單位召開45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中央各部門、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關專家的意見;選取40多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研究;組織力量對重點難點問題研究論證,力求從制度上加以解決。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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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 《拆遷條例》公布
國務院發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當時城市建設的主體多是國有單位,以政府為主導的拆遷行為,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區別。
2001年6月 《拆遷條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遷條例》頒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區分公益和商業拆遷,其運作模式依然沿襲了建設單位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后實施拆遷、發生糾紛由政府裁決、被拆遷人拒絕拆遷的實行強制拆遷等做法。
2004年3月 《憲法》增“征用補償”
《憲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
2007年3月 物權法規定“拆遷補償”
《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2009年12月7日 學者建言審查《拆遷條例》
北大五名法學學者沈巋、王錫鋅、姜明安、錢明星和陳端洪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言,認為《拆遷條例》與《憲法》、《物權法》等抵觸或沖突,建議對《條例》進行審查。
2009年12月16日 國務院法制辦研討草案
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座談會,邀請了包括北大的這五名學者(其中陳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內的專家研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 全國人大組織座談“修法”
全國人大法工委邀請這五名學者就修改拆遷條例進行座談,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擊拆遷現象嚴重,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關注,由國務院出臺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節期間遏制突擊拆遷的發生。
2010年1月29日“新拆遷條例”首次征民意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0年12月15日“新拆遷條例”再度征民意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再度就“新拆遷條例”立法征求公眾意見。
條例全文:
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2010年1月29日,我們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此,社會高度關注、討論熱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大多數意見認為,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非常必要。同時,社會各界圍繞著征收補償、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強制搬遷等問題也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遵照國務院領導的批示精神,我們與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單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組,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整理、分析,選取40多個典型城市就建設用地來源、房屋拆遷和土地征收等情況進行了專項調查統計,到北京、上海、天津、廣東、遼寧等地方進行了實地調研,同東、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以及被拆遷人多次座談,并請經濟、法律、規劃、土地、評估等方面的專家對有關問題多次進行論證。工作組綜合各方面意見,對征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并多次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和中央國家機關的意見,形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二次征求意見稿)。
這個條例關系全局,非常重要。從2007年我們開始著手起草、研究條例草案以來,除有關部門研究討論會議以外,召開了43次的各類座談會、論證會,1070多人次參加討論。通過征求意見或書面調查,收到書面意見7500多份。其中,1月29日公開征求意見后召開的座談會、論證會就有27次,760多人次參與。為了進一步修改好這個條例,方便公眾對二次征求意見稿的了解,進一步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現將有關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指導思想
當前,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階段,也處在工業化、城鎮化的重要時期,如何更好地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既有利于穩步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又在這一進程中切實維護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修改條例的出發點和目的。條例關系到現代化建設的全局,核心是要統籌兼顧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實現,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實保護。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損失,應當充分做好群眾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二、關于補償
房屋征收的補償是群眾最為關注的問題,社會各界對此共提出13332條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主張補償標準應當是房地產市場價格,能夠保證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場上購買到區位、面積、環境等條件相似的住房。二是建議房地產市場評估應當考慮多種因素,如產權性質、裝修、停產停業損失、交通成本、物業費、采暖費、停車費的增加等;也有意見提出,對補償上限作出規定,防止過度補償;對評估價格有異議的,應當有明確的異議解決機制。三是主張評估機構應當由被征收人選擇確定,評估機構應是獨立機構,與當地政府無利害關系,任何人不得干預評估。四是建議明確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五是建議對違法建筑要區分情況,不能“一刀切”。六是建議對回遷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七是主張補償協議應公布,防止暗箱操作,也有意見反對公布,主張保護被征收人隱私權。
征求意見稿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但這種表述引起了歧義。結合社會各界所提意見,二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選定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就是說,政府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應優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輪候保障房。此外,二次征求意見稿還對“回遷”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停產停業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切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增強條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見稿將“適當補償”修改為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違法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特別是公告征收范圍之后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機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給予補償,于法于理不合,對納稅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歷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續不全的,應當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處理。因此,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征收范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筑予以認定、處理。處理后確認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總之,二次征求意見稿有關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和對搬遷、臨時安置和停產停業損失予以補償以及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規定,可以保證被征收人所得補償在市場上能買到區位、面積類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場上進行房屋交易的人吃虧。在補償問題上,政府應當進行深入細致的群眾工作,盡量通過與被征收人協商的方式解決,實在協商不成的,再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內容應當與簽訂補償協議的補償標準和內容一致。
三、關于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的確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對此共提出9161條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主張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過寬。如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的最終用途可能具有商業性質,凡是具有營利性的項目都不應屬于公共利益。二是主張公共利益應當是所有公眾都能共享的權益,應該完全由國家財政投資建設,因此,收費的公路、教育、醫療、市場化運作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等都不應屬于公共利益。三是認為征求意見稿對公共利益的七項規定還不夠全面,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為城市發展和建設進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組織或者主導的住宅小區、經濟工業園區、商業街區等城市建設,都屬于公共利益。四是危舊房改造不好界定,應當對危房和舊房進行區分,也有意見提出危舊房改造中存在商業開發,不屬于公共利益。
按照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城市房屋和農村土地房屋,應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沒有具體規定。我們在對條例和《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進行統籌研究的基礎上經與各方面反復論證認為,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不同發展階段,是不同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我國的國情。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工業化、城鎮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勢頭、穩定房價,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公共服務供給的社會和市場參與機制是必然趨勢,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作為界定公共利益的標準。不能因醫院、學校、供水、供電、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鐵路、公交等收費就否認這些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與廣大城鎮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關,這些項目的實施既改善了城鎮居民居住、工作條件,又改善了城市環境,提升了城市功能,也屬于公共利益的一個方面。實現科學發展、節約合理利用土地、嚴格保護耕地,要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加以調控。只要對被征收人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給予公平補償,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會對立,而是可以統一的。
基于上述考慮,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建設項目都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并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以及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需要可以實行房屋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關于征收程序
征收程序是規范政府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社會各界對此共提出11054條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主張政府在論證時應當將補償方案作為論證內容,并將補償標準、安置補償意向、估價單位等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見。二是認為發生重大爭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的機制,在制度設計上不公平,建議引入人大決策或者司法機制。三是危舊房改造征求意見程序應更加明確,如舊房的標準、對危房和舊房應區別對待,90%的比例是按戶數還是按產權面積計算。有意見提出,全體被征收人同意才可以改造;也有意見提出,90%的比例太高,建議改為多數或者2/3、4/5同意。
程序性規定,是為了規范政府的征收活動,切實保證在征收、補償活動過程中統籌兼顧好公共利益和被征收群眾利益。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并將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人意見,對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房屋征收決定,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及時公告。將征求意見稿有關危舊房改造需經90%被征收人同意和補償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規定,修改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為了保證程序公開、公正和補償到位,二次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全體被征收人公布。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為了給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途徑,二次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了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的監督,二次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上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工作的監督,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指導。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五、關于房屋征收實施機構
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是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機構,公開征求意見中涉及房屋征收實施機構的意見共2454條,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認為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其他單位從事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具體工作,但是受委托單位應當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能是營利性組織,并且對受委托單位應當進行嚴格的監管和限制。二是認為受委托單位不能是開發商、建設單位以及一切與該項目有利益關系的單位。三是認為房屋征收部門不能委托其他單位從事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具體工作。
按照現行規定,建設單位是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由于拆遷速度和建設單位、拆遷單位的經濟利益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這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二次征求意見稿在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是征收補償主體、取消建設單位拆遷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六、關于強制搬遷
征收過程中的強制搬遷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共提出3950條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認為政府作為房屋征收主體,是當事人一方,不應有行政強拆權,政府只能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或者即使政府強制拆遷,也必須依法申請法院裁決后方可強制拆遷,建議取消行政強制拆遷制度。二是認為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證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有必要保留行政強制拆遷,但應當對行政強制拆遷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嚴格限定。
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統計,近幾年來,行政強制拆遷的比例平均為0.2%左右,強制拆遷過程中出現的惡性事件雖然是極少數,但必須高度重視,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事件發生。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排除了行政法規設定強制執行的可能性。據此,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這樣規定,有利于加強對基層政府征收補償活動的制約,有利于減少在房屋征收與補償中的矛盾。
此外,還有意見認為,條例應當包括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活動。我們經研究認為,條例和土地管理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保證其利益不受損害并有所改善,不使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場上進行房屋交易的人吃虧等原則應當是一致的;我們在研究中也是統籌考慮的。但是按照現行的法律制度,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征收分別是由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的,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抓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
我們還根據各方意見,對法律責任進一步作了明確、細化。對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