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發布的《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對當前租賃和銷售市場的不規范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及懲處辦法。相關業內人士認為,這是對住房租賃市場的管理首次上升到條例的高度,也是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的一部分。
自從去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以后,人們對這個定位非常期待。會議也提出,要“綜合運用金融、土地、財稅、投資、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國情、適應市場規律的基礎性制度和長效機制,既抑制房地產泡沫,又防止大起大落”。長效機制的提出非常必要,因為我國局部城市房價上漲過快,已經影響到我國的金融穩定與實體經濟發展。
房地產市場長效機制應該是一個組合拳,包含多種手段,比如,要加快住房租賃市場立法,加快機構化、規模化租賃企業發展;加強住房市場監管和整頓,規范開發、銷售、中介等市場主體的行為;還包括,要在宏觀上管住貨幣,微觀信貸政策要支持合理自住購房,同時嚴格限制信貸資金用于投資投機性購房。此外,長效機制還包括對地方政府的要求,使地方政府負主體責任,這可能需要把控制房價列入地方政府的考核體系。此次出臺的租賃與銷售管理條例,是建立長效機制的重要一步。
2003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簡稱18號文件),核心思想是減少保障性住房在住房市場的比例,強調房地產在國民經濟增長中的支柱產業地位。2007年,當一些城市房價過快上漲之后,國務院又出臺了《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簡稱24號文件),核心內容則是強調住房保障,除了市場化,政府還要適度保障中低收入階層的居住需求。可見,在市場化與保障的定位之間,住房制度在不斷取得一種平衡。可以預見,這種保障將是多層次的,需要多管齊下,不僅僅是在房屋交易市場進行調控,也要開始重視租賃市場的作用。
住房體系主要由自有產權住房、租賃住房和保障房組成。租賃住房領域在房地產調控中一直處于從屬地位。這部分是因為,相比房地產銷售市場,租賃住房市場的矛盾并不十分突出,租房者受房價快速上漲的影響相對較小。
完善租賃市場的意義,不僅僅在于規范租賃市場(比如各種價格亂象、信息不對稱等),而是給房屋租賃市場賦予更多的一層深意,即將它作為地產長效機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承擔一部分住房保障的功能。完善的租賃市場也可以幫人們解決居住問題,買房不是滿足居住需求的唯一途徑。根據相關測算,2000年我國住房租賃比例僅有20.55%,到2010年我國住房租賃比例僅上升了0.5個百分點,約為21.05%。在高房價的情況下,通過租賃市場緩解一部分住房需求與壓力,有較大操作空間。
住房租賃市場的完善,應該以公租房、廉租房為起點。在許多國家,公租房都是一國公共住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是通行的做法。所以,我國完善租賃市場也應要求地方積極落實好公租房供應,并且考慮通過立法(比如參照歐洲國家的立法經驗)來解決其中的“道德風險”。
除了公租房,對于市場上的租賃房源也要進行集約化管理。《條例》對于租賃市場的扶持是顯而易見的,比如住房租賃企業依法享受有關金融、稅收、土地等優惠政策;而且,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并履行3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的,各地政府應給予政策支持。此次完善租賃市場,也將會加大個人手中可租賃房屋的集約化租賃。根據相關機構測算,當前我國66%的租賃房源集中在個人手中,規模化、集約化程度較低。如何將這些可租賃房源進行集約化、規范化管理,有待于條例的實施細則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