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的問題牽動著全國每一位老百姓的神經。
“有恒產者有恒心,對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續期問題,正在深入研究調查,并將積極提出相關法律安排建議。請大家放心,居民購買住房,其財產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今年全國兩會上,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部長通道”上也對“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這一問題作出回應稱。
姜大明介紹稱,2016年底,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妥善解決在續期法律安排作出前,少數地方遇到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部同住建部提出了“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處理辦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二是不收取相關費用;三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盡管過渡性處理辦法已出臺,但是在2017年全國兩會上,多名全國人大代表仍希望國家能盡快出臺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正式政策或法律安排。
“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政策,直接影響到老百姓房產交易或融資抵押時的房產估值。”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華聯集團董事長徐愛華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說,房屋土地使用權期限面臨到期后如何解決,亟需頂層政策設計的迫切性已經開始凸顯。
為此,她特意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交了一份《盡快出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續期政策的建議》。
徐愛華介紹稱,2011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宗慶后就曾就這一問題提過建議。宗慶后曾建議以“到期后自動無償續期”為原則,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期滿后處置辦法的法律,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但是,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沒有出臺針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后如何續期的細則性文件。
盡管《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了在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土地可以自動續期,但徐愛華認為,對于自動續期的條件,是否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目前法律上還沒有明顯的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實踐中,由于部分居住用地出讓年限較短,目前出現了出讓年限已經屆滿或者即將屆滿的情況。”徐愛華稱,許多地方開始探索70年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但是缺乏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公眾期待全國人大從法律上出臺相關規定。
“目前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帶,民眾的財產不安全感就不會消除,一有風吹草動,自然就引發大家的焦慮與不安。”徐愛華說,盡管大多數住宅用地使用權還有二三十年才到期,但從穩定住宅產權預期從而穩定房價的角度看,明確續期的制度安排也到了需要決斷的時候。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如何自動續期、是否有償續期的問題,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解釋權限屬于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徐愛華建議,盡快加強研究,拿出可行性意見,通過出臺《物權法》的相關解釋或者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來對此問題加以明確,從而穩定社會預期,解除社會公眾的焦慮,促進社會和諧。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除了徐愛華外,在今年全國兩會上,還有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青,全國人大代表、國土資源部調控和監測司巡視員董祚繼也對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問題提出了相關建議。
吳青建議,土地管理法修改應明確土地使用權續期的具體期限,續期的土地繳納使用費的標準以及辦法等。
董祚繼提交的題為《關于標本兼治綜合施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建議》也建議,確立住宅用地使用權有償續期制度。
董祚繼表示,從世界范圍看,實行公有土地租賃制度的國家,對于到期土地使用權續期有三種處置辦法,一是由承租人繳納相應租金后續期,二是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購買土地所有權,三是原則上不續期,以第一種情形居多。
“綜合考慮我國社會制度和發展實際,有償續期和無償續期各有利弊,但總體上有償續期顯著優于無償續期。有償續期本質上是對土地公有制的維護,有利于國有土地出讓市場良性運行,有利于化解貧富分化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董祚繼提交的建議認為。
“在繳費方式上,可以設定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按年繳納租金兩種方式,由土地使用權人根據經濟狀況自行選擇。”董祚繼建議,繳費費率實行階梯式標準,基本需求低費率,改善性需求中費率,投資投機或奢華型需求高費率;具體繳費可以與房地產稅合并征繳,以“潤物無聲”的方式實現續期制度平穩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