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局出臺了《關于貫徹<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明確了物業質量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還等程序,建立健全物業保修監管機制,保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和維修,有效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通知》要求,自2010年12月7日起,開發企業新建用于銷售的物業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的3%至5%交存保修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多層建筑3%,小高層4%、高層建筑5%。依據我市建筑工程指導價,確定的本次物業質量保修金交存標準為:多層24元/平方米,7至11層小高層(含7層以下帶電梯建筑)45.2元/平方米,12層以上高層67.5元/平方米。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證明。未交納保修金的項目,開發企業不得將商品房屋交付業主,業主有權拒絕接收。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屋綜合驗收備案、房屋確權登記等手續。
據市物業辦負責人說,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業主應向開發企業報修,開發企業須履行報修責任。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可提出使用申請,市物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事項審核,報市住建局批準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