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網站發(fā)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通知顯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節(jié)約集約利用土地規(guī)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車設施,提高空間利用效率,促進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充分挖潛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推進建設用地的多功能立體開發(fā)和復合利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加快城市停車場建設,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通知要求規(guī)范停車設施用地管理。依法確定停車場土地使用年期,停車場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工業(yè)、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車場的,停車場用地出讓最高期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在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規(guī)范編制停車場供地計劃。停車場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利用公園綠地、學校操場等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其建設規(guī)模應一并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規(guī)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yōu)先安排用于停車場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細化停車場供地政策。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場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的,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對新建獨立占地的、經營性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協議出讓價不得低于按國家規(guī)定確定的最低價標準。
供應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配建停車場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標準。鼓勵租賃供應停車場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讓的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用地綜合開發(fā)配建商服設施,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場價有償使用。
出讓土地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可根據城市公共停車場客觀收益情況評估并合理確定出讓地價。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下建設停車場,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出讓底價。具體比例由市、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車場建設。對營利性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停車場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guī)劃相關標準規(guī)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xù)。在符合規(guī)劃相關標準規(guī)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qū)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